作者:冯思思 Grace Faerber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宣判,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此前,赖小民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经调查审理,2008年至2018年赖小民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除受贿罪外,赖小民还被判有贪污和重婚两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一年。最终,他因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中称,“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宣判书还提到,赖小民的行为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笔者认为, 赖小民被判处死刑是中国近些年金融反腐的典型,也是对经济金融犯罪动用死刑的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同时,该案也象征着中国“慎用死刑”和“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其在现实案例中的实施存在一定程度的倒退。
法院对赖小民一案的判决在国际上受到了批评,因为中国刑法在死刑这一方面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冲突。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亚洲事务副主任罗伯森(Phil Robertson)向英国广播公司(BBC)表示:“因受贿等金融犯罪对赖小民处以死刑,是骇人听闻和不可接受的,显然违背了中国对尊重国际人权标准的承诺。”人权观察将法院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形容为“杀鸡儆猴”,并表示该机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执行死刑,因为“死刑本质上是残忍的,并……侵犯了为所有人类拥有的生命权和基本尊严。”
中国刑法典对23种非暴力犯罪配置了死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在《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写道:“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之规定,《公约》中“最严重的罪行”应理解为“死刑的实施只限于对蓄意谋害或其他造成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赵秉志认为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公约条款相比尚有差距,而这一差距为死刑的判决提供了便利。因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判决中仍未取消死刑。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修正案(九)》取消了9项死刑罪,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仍高达46种,其中包括23种非暴力犯罪。
赵秉志强调,“慎用死刑”是契合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中,‘少杀’已是我国当下理性的选择与普遍的共识,反映了民智的逐步开启和人权与法治的持续进步。”他认为,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中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当前死刑政策的完整表述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在保留死刑的现状下,“少杀、慎杀”即成为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主旨,它是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死刑配置的不同方面。其中的“慎杀”即慎用死刑。它既是中国现阶段死刑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也在立法层面对死刑的配置起着制约与指导作用。
赵秉志认为,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考虑到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范围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评判十分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时,才能考虑使用死刑,在选择立即执行死刑时要尤其慎重。
在《2009年论我国死刑的限制》一文中,作者胡小敏强调,纵观世界各国的刑法,死刑主要适用于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生命的犯罪,而几乎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1 胡小敏认为,只有损毁生命的犯罪才有必要以罪犯的生命为代价,而那些不伤及生命、只有相应财产损失的犯罪不宜规定死刑。2 可是,中国现行刑法中保存了大量此类犯罪的死刑条款,对那些不涉及暴力、无特定被害人、只有经济损失的犯罪都规定了相应的死刑,尤其是涉及经济利益的犯罪。因此,胡小敏主张,“不管损失有多么严重,对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取消死刑。” 3 对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罪行判决也应取消死刑。罪责刑原则应建立在罪、刑价值一致的基础之上,生命的价值无论如何都大于财产的价值。无论身份地位,生命也比巨额财产来的珍贵。因此,因为犯罪造成(特别)巨大财产损失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于情于理都是不合适的。此类规定都应立即加以修改,在与财产损失相对应的处罚中避免死刑。4
在“少杀慎杀”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共识的大背景下,经济犯罪为什么仍被处以死刑?
美国有媒体认为,赖小民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与习近平的反腐败运动有关,因此不会对中国刑事司法政策中有关死刑限制的发展造成过大影响。纽约时报强调:“这个异乎寻常的重判可能是发出一个信号,表明习近平并不准备放缓反腐败运动。” 自2012年,反腐败运动有效平缓了国内外各界对中国国家官员越来越腐败的担忧。国际特赦组织东亚区研究主任罗助华分析,“这个(赖小民案)死刑判决可能是向公众发出信号,表明习近平政权仍把腐败视为一个严重问题,或是向中国商界精英发出信息,告诉他们需要循规蹈矩。”中纪委明确表示,过去亦有多名省级干部因为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部分判死缓,赖小民案彰显依法严惩腐败的决心,强调贪污没有免死牌。
笔者认为,鉴于中国目前关于死刑政策的表述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天津法院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象征中国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的倒退,也体现了中国死刑的政策与实际行动存在矛盾。从目前的相关判例来看,在国家发展进程中,中国仍偏重其政治发展,而对于其刑事司法政策发展不够重视。赖小民被判处死刑一案是中国政府金融反腐、对经济犯罪动用死刑的典型案例。从反腐败政策角度来看,这一判决不失为有效、有力的做法,但是,不得否认的是,这一判决忽视了对犯罪分子的权益保护以及中国刑法死刑限制的发展。中国继续对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动用死刑间接表明,其政府认为经济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对国家的政治利益构成重大威胁,所以应对他们实施死刑。政治问题固然重要,但在反腐败运动中,党和政府机关也应考虑到类似案件判决对中国刑法发展的影响。 笔者同意赵秉志会长的看法,对于仅导致一人死亡,且并无其他从重情节的案件,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至于那些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经济犯罪或者财产犯罪,即便立法上配置有死刑,通常也不宜适用。笔者也同意学者胡小敏的看法,死刑主要适用于危害生命的犯罪,而非暴力犯罪大都不适用死刑。不管损失有多么严重,对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应取消死刑。不伤及生命而只是引起经济损失相对于恶意残害生命的行为是可以得到原谅的,不应受到死刑的惩罚,所以中国的立法中关于此类的犯罪应向着取消死刑方向发展。笔者主张,中国应该重新考虑其反腐运动进程中政治与法律两方面发展的平衡关系,对于中国刑法发展而言,坚持死刑的限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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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小敏:《论我国死刑的限制》,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年5月26日。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This article is part of a series on Chinese law. Read its complementary piece in English on corruption and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here.
Grace Faerber (冯思思) is a first-year M.A.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student at the Hopkin-Nanjing Center (HNC), concentrating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minoring in China Studies. As a Boren Fellow, Grace is currently located in Taiwan pursuing Mandarin study at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The driving interest behind Grace’s academic pursuits and professional ambitions is in US-China-Taiwan relations. She currently serves as an online editor for the CSR Blog. Grace completed her undergraduate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where she worked as a Marketing Writer and Editor for the University Recreation Center. Grace is highly proficient in Mandarin Chinese and has been studying the language for over ten years.